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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范

    一、据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和辽宁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凡在大石桥市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以粮食为主要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本局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露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监督检查事项主要包括:

    1、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2、是否设置原始记录,建立统计台帐;

    3、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4、统计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调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有无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职权的行为;

    6、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企业、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7、是否按规定的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罚则:

    1、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帐或粮食经营台帐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未按本制度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初次发生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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